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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市新型墙体材料行业协会
章 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协会全称为嘉兴市新型墙体材料行业协会。
第二条 本协会是由新型墙体材料的生产经营、推广应用、科研设计、设备制造等单位自愿组成的跨部门、跨所有制的全市性行业组织,是具有社团法人资格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协会宗旨:遵守宪法和法律,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关于墙体材料改革的政策法规,鼓励和帮助企业开展技术创新、节能利废,促进资源综合利用;支持和引导企业应用新技术、新工艺,开发新产品;努力为会员单位提供服务,积极维护企业合法权益,推动全市墙体材料行业的可持续发展。
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嘉兴市经济贸易委员会和嘉兴市民政局登记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地址:嘉兴市天河街77号新墙苑4号楼。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在行业内认真贯彻国家和省、市有关墙体材料改革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同时受政府部门的委托,对全市新型墙体材料行业实施行业管理。根据行业发展状况,提出有关行业发展战略和经济技术的政策法规建议,供政府决策。
(二)组织和协调会员单位间的交流与合作,为会员单位的生产经营活动,新产品、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的开发应用和开拓市场提供服务。
(三)开展经济技术交流、推广技术成果、人才和技术培训、咨询服务等活动。
(四)承担有关部门和单位委托的项目论证、决策咨询、科研课题、成果鉴定、产品质量监督等项工作。
(五)发展横向联合,促进产品流通,兴办经济实体,实现优势互补。
(六)出版会刊,举办科技展览等。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协会实行团体会员制。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并服从协会的领导;
(三)具有单位法人资格。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会员单位的代表,一般由该会员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担任或由法定代表人委托人员担任;
(四)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颁发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具有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优先优惠获得本协会提供的技术、经济信息及有关资料,优先参加本协会组织的各类活动;
(三)有权对本协会提出建议、批评和监督;
(四)有权要求本协会组织力量对本单位的生产、经营和管理等问题提供咨询服务;
(五)入会自由,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合法权益;
(三)参加本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完成自己所承担的各项工作;
(四)按规定缴纳会费;
(五)及时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和信息;
(六)会员之间应互相支持协作。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协会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协会工作方针和行业发展规划;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含2/3)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及换届工作;
(四)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增补和调整理事;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含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含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含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含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五年,可连选连任,但原则上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2/3(含2/3)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理事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理事长或秘书长担任的,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并在章程中写明。
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团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提名副理事长、正副秘书长、分支机构、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五)决定办事机构负责人聘任。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四)完成理事会和理事长下达的工作任务。
第五章经费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经费主要来源
(一)会员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已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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