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 事 程 序
  墙 材 价 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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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申报条件:
  (一)企业项目建设应当符合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要求,证照齐全。新建企业必须符合当地新型墙体材料发展规划;符合有关审批程序;符合用地规划、环保要求;
  (二) 企业生产规模、生产工艺必须符合《浙江省新型墙体材料产品目录》要求;
  (三) 企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有健全和完备的财务、质量、统计、安全等规章制度;
  (四) 企业生产能耗低,各类废弃物排放必须达到国家相关标准,不造成二次污染;符合环境保护和节约土地、节约资源要求;无重大安全事故;
  (五) 企业具备保证产品质量的条件。采用较先进的原材料配料系统,具有规范的原材料台帐、统计报表;建有产品出厂检验项目试验室;配备检测人员;产品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企业标准组织生产,企业标准必须已报当地质量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六)新建企业项目投产后,须正常运行3个月以上才能申请认定,以确保企业生产统计和财务数据能够真实反映企业运行状况。
  二、申报材料:
申请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认定的企业,应通过所在地县(市、区)新墙办,向市级新墙办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如下材料:
  (一)《浙江省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认定(换证)申请表》;申请增值税减半征收的产品,须同时填报《浙江省新型墙体材料企业(产品)减税申请表》;
  (二)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土地使用证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文等合法用地证明;由当地新墙办出具的是否符合新墙材发展规划的书面意见;企业项目建设的相关审批文件;
  (三)近一年度经法定质量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认证的市级以上(含市级)检测单位出具的产品型式检测(验)报告;
  (四)企业基本情况相关材料。主要包括企业基本信息(附厂房布置示意图);生产工艺与规模(附生产工艺流程图);设备清单(附生产和检测设备购货清单);产品说明书、产品商标或标识、代码(附图示及产品照片)等;
  (五)产品质量保证体系相关材料。主要包括质量管理组织机构、检验机构及人员配备情况(附检测人员名单及上岗证或培训证明);岗位责任制、生产操作规程等规章制度;原材料和产成品检(试)验记录(附近半年原材料供应量及配比明细表、近半年产品检(试)验记录);执行的产品标准;
  (六)安全生产及防尘防噪措施;
  (七)烧结页岩多孔(空心)砖、砌块产品除提供以上资料外,还应提供具有资质单位出具的页岩资源储量报告、采矿许可证等材料。
  申请换证的企业,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浙江省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认定(换证)申请表》(一式四份);申请增值税减半征收税收优惠政策的产品生产企业,须同时填报《浙江省新型墙体材料企业(产品)减税申请表》(一式五联);
  (二) 经年检合格的工商营业执照;到期的《浙江省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认定证书》(以下简称《认定证书》);《采矿许可证》(烧结页岩多孔(空心)砖、砌块产品需提供);
  (三)企业变更信息;
  (四)近一年度内经法定质量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认证的市级以上(含市级)检测单位出具的产品型式检测(验)报告;
  (五)上一认定周期产品使用情况及用户对产品质量的反映意见;质量抽检情况;每年度新型墙体材料产品生产经营的基本情况;
  (六)申请增值税减半征收税收优惠政策的产品生产企业还须提供上一认定周期退税资金额度、退税单及退税资金的使用情况。
  三、认定内容:
  (一)审核申报企业是否符合本办法第六条所规定的申报条件;
  (二)审核申报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企业实际情况;
  (三)审核申报的新型墙体材料产品是否符合《浙江省新型墙体材料产品目录》;审核申请增值税减半征收的产品是否符合财政部关于《享受税收优惠政策部分新型墙体材料目录》[财税(2001)198号]。
  四、认定程序:
  由省新墙办委托市级新墙办牵头组织认定委员会对本行政区域新墙材企业的产品进行认定。
市级新墙办对企业提出的认定申请,根据下列情况分别做出处理:
  (一)符合申请认定条件,产品属于《浙江省新型墙体材料产品目录》,申请材料齐全的,应当受理。自受理截止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认定,报省新墙办审核发证。
  (二)不符合申请认定条件,产品不属于《浙江省新型墙体材料产品目录》的,应当及时将不予受理的意见及理由书面告知申请单位。
  (三)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应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之内书面告知申请单位需要补充的全部内容。
  (四)烧结类产品和省外产品的认定或换证,由生产企业向省新墙办提出申请。省新墙办根据实际情况组织认定或委托市级新墙办组织认定。
  (五) 省新墙办负责认定(换证)产品的最终审查,对审查通过的企业产品,自通过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颁发《认定证书》。
  (六) 认定及换证的申请受理每个季度一次,受理时间为每个季度第一个月的月底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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