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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专项基金属于政府性基金,实行先缴后退。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在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前按照规定标准缴纳专项基金预缴款,在主体工程完工后根据墙体材料使用情况进行清算。
二、专项基金退还程序:建设单位在主体工程完工未粉刷前或中间结构验收时,应向原预收专项基金预缴款的墙办提出墙体材料使用情况验收申请,墙办接到验收申请后,应及时完成项目现场验收,并做好现场验收记录。经验收确认的项目,建设单位可申请专项基金预缴款退还,并提交相关资料,墙办应按照规定标准和要求办理专项基金预缴款清算手续。
三、专项基金退还标准:
1、2004年4月30日前预缴的专项基金:
政策依据:《浙江省新型墙体材料开发利用管理办法》(省政府87号令)。
预缴标准:10元/平方米。
退还标准:新型墙体材料(含粘土空心制品)用量占墙体材料总用量比例达到40%以上的,对其中使用新型墙体材料部分按实际使用比例退还,对其中使用粘土空心制品部分按实际使用比例的70%退还。
2、2004年5月1日至2007年12月31日预缴的专项基金:
政策依据:《浙江省新型墙体材料开发利用管理办法》(省政府171号令)。
预缴标准:8元/平方米。
退还标准:新型墙体材料(含粘土空心制品)用量占墙体材料总用量比例达到60%以上的,对其中使用新型墙体材料部分按实际使用比例退还,对其中使用粘土空心制品部分按实际使用比例的30%退还。
3、2008年1月1日起预缴的专项基金:
政策依据:《浙江省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条例》、《浙江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实施办法》(浙财综字[2008]1号)。
预缴标准:10元/平方米。
退还标准:按新型墙体材料占墙体材料总使用量实际比例退还,对其中使用烧结页岩多孔(空心)砖部分按实际使用比例的50%退还。
四、专项基金退还要求:
1、建设单位申请退还专项基金预缴款需提供以下资料:
(1)专项基金预缴款凭证复印件;
(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建设工程规划红线图)复印件;
(3)工程审计报告或经建设、施工、监理单位盖章确认的预、决(结)算书;
(4)工程使用的新型墙体材料销售发票原件;
(5)《浙江省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认定证书》复印件。
2、墙办在收齐建设单位提交的资料后,30个工作日内完成专项基金预缴款退还清算手续。
3、专项基金预缴款退还计算应统一使用“浙江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返退软件”,建立健全相关台帐。
五、建筑工程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退还预缴的专项基金:
1、在主体工程完工粉刷前未向墙办提出验收申请的;
2、使用未获得《浙江省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认定证书》的产品;
3、违反《浙江省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条例》规定使用粘土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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